朱某昌等三人污染环境案

  • 豫法阳光
  • 2024-08-17 15:06:04
典型案例河南高院发布全国生态日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朱某昌等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朱某昌、闫某超、刘某琴等三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和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延津县胙城乡西小庄村西北处一院子内,炼制“黑油”进行销售,将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排放到院内提前挖掘的两处渗坑内。经检测,朱某昌、闫某超、刘某琴等三人共排放废液92吨,属于危险废物。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朱某昌、闫某超、刘某琴等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昌、闫某超、刘某琴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污染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高质量发展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被告人为谋求私利,建立的“黑油”小作坊提炼产生的废液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对当地土壤造成污染,导致土壤微生物群落失衡、生物多样性下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发育,而且污染物在植物中积累,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类及动物体内,最终会对整个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污染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功能,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以司法之力护航绿色发展行稳致远,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朱某昌等三人污染环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