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私用警械跨省带走企业家 警察为何构成滥用职权罪?

  • 财新网
  • 2024-11-23 09:20:32
【法眼|私用警械跨省带走企业家 警察为何构成滥用职权罪?】法眼|私用警械跨省带走企业家 警察为何构成滥用职权罪? 江浙企业家遭遇跨省“趋利性执法”事件持续发酵。据多家媒体报道,11月20日,浙江省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一批“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2023年6月一名企业家沈某在江苏吴江家中,被外省某县公安局警察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杨某某、占某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这起案例引发舆论热议。杨某某、占某某两人的行为若不是在执行公务,为何以滥用职权罪论处?为何不构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名?

两名资深刑事律师对财新表示,该案定罪适当,因为两人的行为与其职权有关联。

“两人的公职身份是符合的,行为也是跟职权有关联的,且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不正当行使权力,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曾任法院刑庭庭长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臧德胜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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