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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的论文分享会
Miss汉谟拉比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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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昨天发了这个微博后,有个小伙伴推荐我去读这个文章。感谢,读了以后确实有新的感悟。
写在开头,感谢这位推荐这篇文章的小伙伴。
研究问题的最大对手就是不假思索的直接后,不假思索的表达。
小美的论文分享会
《制度的选择:互联网屏蔽略论》
从平台是否有屏蔽之权对资源配的影响分析。
反屏蔽的主流观点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将无正当理由而采取屏蔽措施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并且朝着一个有利于提升社会总福利的方向前进,但只有如下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做出的决策正在提升市场效率才是正确的:
(1)当交易成本过于高昂,从而不容易通过市场谈判来重新配置权利时,此时法律对平台是否有屏蔽之权的明晰界定才会对权利的最终配置产生影响,并且(2)仅当对平台是否有屏蔽之权的初始界定符合效率要求,即屏蔽解除带来的价值超过损失时,禁止外链屏蔽才是有利可图的。
当法律对平台是否有屏蔽之权的初始界定不符合效率的要求,即平台屏蔽外链所获得的价值>用户、商户和其他平台因外链屏蔽而遭受的损失,(1)在市场交易成本<交易剩余的情形下,通过市场重新配置权利所增加的产值大于所需要的成本,纵然自发的市场机制可以纠正这种无效率的法律界定,但要付出交易成本的损耗;或者(2)如果交易成本>合作剩余,市场重新配置权利所增加的产值小于为此需要的成本,市场机制就永远无法纠正法律对权利的初始界定,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永远不可能实现。
真正的经济学问题是,回归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决定何种权利界定是最有效率的:是选择降低采取屏蔽措施的平台的价值而让用户、商户、其他平台以更低的成本传播外链,还是选择提升采取屏蔽措施的平台的价值而让用户、商户、其他平台以更高的成本传播外链?
在外链屏蔽问题中,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比较从平台实际有屏蔽之权的制度安排转为平台原则上无屏蔽之权的制度安排社会总产值或社会总成本变化,判断权利界定的移转在总体上是好于还是坏于原先的情况,并关注此种制度安排转变所衍生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平台从禁令之前实际有屏蔽之权转为原则上无屏蔽之权,意味着——平台在禁令之前实际拥有决定外链能否直接在平台内打开及其展示形式的权利,而禁令之后,平台不再有此项专有权,这意味着——禁令之前平台拥有安排外链展示的合约权,而按照工信部反屏蔽禁令指示,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识别、解析、正常访问,平台不再拥有安排第三方平台外链展示的合约权。
当资源转为无合约安排时,所有竞争者为争取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各自为战,交易成本会发生变化,对资源的运用会发生改变。
纵然屏蔽纷争绵延不绝,微信并未因纷争之扰而转变合约选择,原因如下:
(1)与非合作平台缔约风险过高
微信拒绝为部分平台开放外链展示服务,是由外链展示服务的属性决定的,开放外链分享意味着打开了其他平台分取微信流量的入口。所有平台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数据与流量的竞争,虽然平台承载数据和流量的服务不同,但将数据与流量转化为商业利益的本质相同,数据和流量无疑是所有平台命脉所在。为其他平台开放外链分享,相当于是为其他平台的内容分发提供渠道,而每个用户的时间、注意力都是有限的,选择从微信跳转其他平台意味着其时间与注意力转移到了其他平台,其他平台在自利的驱动下,会尽力让用户在自己的平台停留的时间长一些、投入的注意力多一些。各大平台凭借自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争夺的就是流量,无条件开放自身平台的流量入口相当于为竞争对手提供优势,本身就是反竞争逻辑的,竞争不是请客吃饭,什么都可以一团和气、和谐共享也便没了竞争。对于微信而言,流量的闸门一开,付出去的是可以从广告商那里兑换真金白银的流量,而未来到底是机会还是挑战总归是有风险的,微信对此自然是慎之又慎。
(2)与非合作平台缔约交易成本高
第一,非合作平台的对价难以商定,定价的交易成本高。京东、快手、美团等合作平台是否向微信以货币形式支付外链分享的对价我们无从知晓,但毫无疑问的是,微信投资入股了大部分合作平台,微信为合作平台提供外链展示服务增值了合作平台的价值,微信本身也能从中够获得投资回报。退一步讲,即便合作平台不以货币形式另外支付对价,微信亦在提供外链展示过程中获得了投资增益,这都涵盖于微信和合作平台的投资合约结构之下,与这些平台达成合作本身就意味着微信对于这个对价是满意的,这种的对价也降低了具体定价的成本。若微信向目前未合作的平台开放外链展示,价格如何厘定?流量如何定价?不同平台从微信获取的流量不一样,采用一致的价格还是分别定价?这本身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没有市价作为参考,定价需要成本、磋商亦需要成本。
第二,若向非合作平台开放外链分享,较之合作平台,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高昂。除了外链传播,微信与京东、快手、美团等有其他方面的合作,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微信作为直接投资者对于合作平台或多或少都有话语权,对于这些合作平台各方面信息也要比非合作平台容易了解得多,更能保障数据安全和平台秩序。但对于非合作平台,微信在合约谈判、监督和执行过程中无疑需要付出更多努力。
因此,微信的合约选择是在交易成本约束下规避风险的行为。
平台不再拥有对此项权利拥有合约权,各大平台间需按要求开启闸门,连成一片流量的公海。
在外链屏蔽问题上,平台间外链屏蔽之墙拆除后,有了通往其他平台流量的入口,各个平台对从其他平台引入流量虎视眈眈,竞争必会加剧,加大成本投入。
值得强调的是,既得利益并不是什么妖魔化的词,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既得利益的守成者,从财产法到契约法,都是在维护每个人正当的既得利益。以大厂们所累积的流量补贴新兴平台有其正当性,若新兴平台看不到破局希望,市场活力便会不足;但若以某些互联网巨头稳定积累的既得流量补贴其他大厂并无任何商业上的正当性,以“看得见的手”改写了市场胜负的规则。
作者的建议,平台间的生态开放以自行协商达成的合约为优先,若平台间无法对此协商一致,为了保障平台间最基础的信息传递的联通机制,针对达到一定规模或利润的平台适用一套统一的平台间内容分发的结算机制:从平台通过“借道”其他平台所实际转化过来的价值当中抽取一定比率的费用支付给内容分发平台,按照不同平台类型制定付费标准,如从短视频平台跳转量、观看量所实际转化来的价值中抽取一定比率的费用,从购物平台跳转量、直接购买量所实际带来的利润中抽取一定比率的费用。平台间互相借道的费用可以彼此抵消,最终在统一时间内统一结算。如此一来,首先,只有平台一定规模或利润才进行平台间内容分发的结算,可保护新兴平台的发展;其次,对于有导流需求的平台而言,只有其他平台的内容分发实际转化为平台跳转、点击、观看或购买等价值才进行分成,降低了导流的成本;最后,对内容分发平台的利益有所衡平,补偿其为平台建设、维护所付出的巨额成本,享受为其他平台进行内容分发所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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